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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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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2006年第2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请示》,该规定本着推动乌鲁木齐地区经济增长,加快房地产发展,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的原则,对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做出了四点调整:
一、开展“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贷款对象,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条件具备且信誉良好的房产开发公司与管理中心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并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为期权抵押的阶段性保证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
二、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社会信誉良好、企业经营正常,个人无欠缴现象且具有一定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按月足额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半年即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针对参加工作时间较短人群和中低收入家庭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少而申请贷款额度不足的问题,将原贷款计算公式中的借款人个人公积金帐户余额,调整为借款人家庭同住成员(不超过2人)公积金帐户余额合并计算。
四、为缩短办件时间、减轻借款人办理各种手续费时费力负担、保证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进行,开展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办业务。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公积金贷款业务代办机构,供借款人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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